汽车业“反内卷”进行时:“60天”账期能否真正解决供应商难题?

2025-06-12 1 0

6月11日,17家车企对供应商作出的“60天账期”承诺,瞬间成为行业热议焦点。这60天的承诺,如同给供应商们在漫长的等待中划下了一道充满希望的红线。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车企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这让供应商们不禁担忧:这或许只是治了账期的表面问题,拖欠款项的根本难题可能依旧难以解决。特别是此前车企使用承兑汇票等‘潜规则’,让供应商们担心账期表面上回归到60天,可资金回笼依旧会面临重重困难。

暗藏“承兑等待期”

支付账期被拉回到60天以内,车企向外界传递出一种推动行业公平、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但对于这份承诺能否真正落地,供应商们心里还是没底。

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往往前期投资规模巨大,而账期的拖延,让他们不得不通过借贷来维持经营。高额的负债率和资金成本,使得供应商们的现金流变得异常脆弱。所以,他们对于现金流的需求就显得尤为迫切。

事实上,在车企提出60天支付账期承诺的背后,付款流程中的“承兑汇票”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位零部件供应商负责人忧心忡忡地表示:“如果真的能在60天拿到钱款,那对整个汽车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将是极大的利好。但这次车企的承诺说得太模糊了。60天内车企能不能支付全款,是不是用现金结账,这些都没有明确说明。要是按照现在‘账期 + 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账期很可能还是会被拉长。而且,如果账期超过了60天,车企是给予赔偿,还是一次性结清呢?这些问题都让人心里没谱。”

在现有的车企支付方式中,超过一半的汽车供应商都会遇到承兑汇票这种付款方式。这种“账期 + 承兑汇票”的模式,承兑汇票通常需要6个月才能承兑,这也被供应商们称作“承兑等待期”。当看到车企“付款账期不超过60天”的承诺时,很多供应商首先就会问:“这60天账期包不包含票据承兑时间呢?”然而,在17家车企的承诺声明中,只有北汽集团和上汽集团在宣布“60天账期”承诺的同时,承诺“全面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等增加供应商资金压力的结算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依托银行信用进行结算,兑付风险相对较低,资金保障也比较稳定;而商业承兑汇票则是由车企自行签发,其兑现完全依赖于车企自身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兑付风险。

据悉,比亚迪向供应商推广名为“迪链”的金融信息平台,用“迪链”凭证向供应商进行结算,通常兑付周期为6个月。由于“迪链”凭证不能直接在二级供应商之间流通,只能等到期才能拿到款项,这实际上就延长了供应商的回款周期。而且,很多车企都有类似的供应商金融平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李颜伟心疼地表示,这类承诺对比亚迪、吉利、长城等应付账款多、账期周期长、供应链金融占比高的车企来说,可能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对于那些原本就资金链紧张、融资困难的车企来说,情况就不容乐观了。

模糊的账期计算点

汽车供应商们对于车企没有明确说明的账期起始时间,也是充满了疑虑。

采访中,多位汽车供应商负责人对记者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在与车企签署的合同中,通常规定在项目、产品交付后,厂家的开票日期为款期起始时间。于是,部分汽车供应商开始提出疑问:“这60天款期的计算时间是按照开票时间算,还是按照产品入库时间算呢?”

汽车供应商们之所以有这样的疑虑,是因为开票前一系列不确定的流程时间,常常会耽误和延长他们拿到款项的时间。

按照车企的正常流程,在供应商交付产品、服务后,厂家要对产品进行检查核验,通过后还要进行审核流程。一位汽车供应商负责人无奈地说:“从厂家开始内部审核流程起,我们就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审核要经过法务、财务等多个部门,全部通过后才能开票。”

“如果按开票时间计算,很可能最后结算的时间还是会被拉长,这还只是正常流程。因为验收审核环节存在很多‘潜规则’。”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在验收环节,如果车企不想及时付款,就可以卡验收指标,像单据有问题,产品、数据不符合规定等。”

“有时候验收和开票时间能拖延一至两个月,如果这不算在款期内,其实账期问题根本就没有得到解决。”这位负责人忧心忡忡地说,“很多车企是上市公司,在付款的节点上有自己的考虑,要是他们有意拖延,我们供应商也只能不停地催促。”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王都十分关切地指出,汽车产业链很长,一个车型可能涉及上百个供应商的零部件,一个供应商出问题就会影响整车质量。如果供应商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很难保证产业能长期生产出优质的产品。缩短账期确实会给主机厂带来压力,但主机厂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只有上下游企业都能正常经营,主机厂的运营才能稳定。

专家:行业可共同制定“自律规范”

事实上,相关政策对于验收、承兑汇票等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今年6月1日,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条例》的第九条规定,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条例》中明确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验收’‘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表示,虽然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了,但现实情况却很复杂。所以,在《条例》的规定下,行业需要尽快建立健全落实的“自律机制”。

胡钢建议,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召集利益相关方共同制定自律规范,把法规中抽象的法律术语落实为切实可行的条款,让相关利益方共同遵守。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颜景辉也表示,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发挥有效的协调作用,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进行提醒。对于那些不改进的企业,协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反馈,帮助行业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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